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11页(544字)

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

在海上保险中,不论是船舶还是货物,除可以投保保险条款规定的基本险别之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加保一些附加险别,来扩大或补充基本险别。因此,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基本险别后,才可以加保。加保的附加险可以是一种或几种,由被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确定。加保附加险时必须加缴一定的保险费。由于附加险是承保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而外来原因又有一般外来原因与特殊外来原因之分,因此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与特殊、特别附加险两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有11种,即,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特殊、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一样,也必须附属于平安险、水渍险或一切险项下。这类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承保范围超出了一般意外事故的范围,即一切险的范围。

特殊、特别附加险的致损原因,往往与政治、战争以及一些特殊的风险相关连。在我国保险业务中,特别附加险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货物到港、澳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等。特殊附加险有海运战争险、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险以及罢工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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