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包战争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11页(462字)

邮包险的一种附加险。

只有在投保了邮包险或邮包一切险的基础上,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方可加保,且加保时须另支付保险费。该险主要承保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还包括由于各种常规武器,如水雷、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此外,还负责所承保责任范围所引起的被保险人对遭受危险的物品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措施而交付的合理费用,并在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现行邮包战争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1月1日修订的。

该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命令而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邮包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为自被保险邮包经邮局收讫后从储存处所开始运送时生效,直至该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送交收件人为止。

邮包战争险条款与邮包险条款有任何抵触时,以战争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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