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11页(621字)

以通过邮局递运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不论海、陆、空邮包都使用同一条款。现行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我国的邮包险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两种。邮包险主要承保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此外,对被保险人因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减少或防止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在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邮包一切险,除了承保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邮包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邮包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邮包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市价跌落及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属于邮包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该险的责任起讫是,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终止。

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到收件人的处所,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该险的索赔时效为从邮包递交收件人时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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