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不到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13页(417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别之一。

它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一种基本险别的基础上加保。该险的责任范围是,被保险货物从装上船时开始,如果在预定抵达日期起满6个月仍不能运到原定的目的地交货,则不论任何原因,保险人均按全部损失赔付。交货不到同提货不着不同,它往往不是承运人运输上的原因,而是某些政治因素引起的。如由于禁运,被保险货物被迫在中途卸货造成损失。

因此,保险人在承保这种险别时,一般都需求被保险人首先获得一切进口许可证件并办妥有关的进口手续,以免因无进口许可证等原因被拒绝进口而造成交货不到。另外,这个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在某些方面同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存在重复,凡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应该负责的损失,该险不予负责。

由于交货不到,很可能是被保险货物并未实际遭受全损,因此保险人在按全损赔付时都要求被保险人将货物的全部权益转移给自己。被保险人在加保该险别时,必须加缴一定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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