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14页(1034字)
在世界海上保险业务中,英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比较发达的国家。
它所制定的保险制度,特别是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对世界各国有着广泛的影响。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有2/3的国家和地区在海上保险业务方面直接采用了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Clauses,简称ICC),还有很多国家在制订本国保险条款时参考或采用了上述条款。“协会货物条款”最早制定于1912年,它是为了补充、修正沿用已久、内容陈旧的“船货保险单”(S.G.Policy)而制定的,因此旧的“协会货物条款”是S.G.保险单的主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不同时期法律、判例、商业、航运等方面的变化和发展,“协会货物条款”需要经常进行补充和修订。最近一次修订完成于1981年并自1982年1月1日起在伦敦保险市场开始使用。根据伦敦保险协会的规定,S.G.保险单和旧的“协会货物条款”已于1983年3月31日起在伦敦保险市场停止使用,1983年4月1日起改用新的保险单格式和新的“协会货物条款”。
最近一次修订“协会货物条款”的目的,除为了适应当前国际贸易、航运等方面发展的需要外,还为了消除由于旧条款的结构松散、有的内容和文字欠明确而在各国贸易、航运和保险界所引起的意见和议论,以继续保持英国保险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的影响和地位。与旧的条款相比,新的“协会货物条款”有下列显着变化:首先,对承保责任的规定,除了个别险别之外,均采取列举的方式;同时,对风险损失不再作“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的复杂划分,因而使各种险别的责任范围界限分明,没有旧险别那种承保责任交叉重叠的现象。
其次,各种险别的条文均按问题的性质作统一的分类排列,所以结构系统较旧条款紧凑清晰。第三,主要险别的名称改用英文字母表示,即协会货物险条款(A)、协会货物险条款(B)和协会货物条款(C),避免了旧条款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弊端。伦敦保险协会新修订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有六种,即ICC(A)、ICC(B)、ICC(C)、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及恶意损害条款。以上六种新的险别中前五种险别可以独立投保,同时,除“恶意损害险条款”外,其他五种险别条款均包括下列内容:承保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索赔、保险利益、减少损失、防止迟延和法律与惯例。
在以上六种保险条款之外,伦敦保险协会后来还修订公布了邮递战争险、空运货物险、空运货物战争险及空运货物罢工险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