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合社标准保险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14页(1268字)

劳合社船舶货物保险单。

1779年开始使用,是英国最早的保险单格式,又称“S.G.保险单”,S表示船舶(Ship),G表示货物(Goods),这意味着该保险单不仅适用货物保险,也适用于船舶保险。1906年,英国议会通过海上保险法,把它正式列为第一附件,此后就成为英国法定的海上标准保险单。由于英国自17世纪以来海上贸易、航运和保险事业都很发达,这一保险单就成为国际海上保险单的范本。英国船货保险单的条款大致分为16条:(1)说明条款。

规定投保人应对每一海事冒险具有可保利益,否则本保险不发生法律效力。(2)转让条款。

规定保险单可以转让,但在转让时应与可保利益同时转让,而船舶保险单不能转让。(3)“不论灭失与否”条款。

规定签订保险合同之时,不论保险标的物是否已发生灭失,保险都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事先已知发生灭失情节,保险则无效。

同样,若保险人已知保险标的物已安全到达目的地,仍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亦无效。(4)“在”和“从”条款。

规定保险单生效的期限或航程的起点。航程保险单若只填“从”字,保险只是从船舶启航时开始生效;若“在”和“从”字并用,保险则于船舶在该港停泊时开始生效。航期保险(定期保险)则只用“从”字,保险从约定开始日生效。(5)保险标的物条款。

本条款所指的货物,是供作商品运输的货物而言;所指的船舶,包括船壳以及属具和船上存储供应品等。(6)船舶和船长名称条款。

规定船东办理保险时,必须先告知船舶与船长名称,以供保险人考虑是否接受保险及厘定保险费率。(7)保险责任的开始、继续和终止条款。

规定承担危险的责任期限,在这期间内,以危险不可分割的原则,保险人不中断承担责任。(8)停留条款。规定在本保险不受影响的情况下,船舶在开航后可自由驶往、挂靠和停留在任何港口或地方。(9)保险金额和估值条款。

这是对保险标的物进行估价以作为保险金额的条款。(10)危险条款。

这一条款详细列明承保的几种危险,最后还加一概括语“以及其他所有危险”。(11)施救和整理条款。

其主要目的是鼓励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危险后,积极进行施救和整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12)放弃条款。

明确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对保险标的物进行施救而采取减少或避免损失的措施后,双方都不得认为对方已放弃了保险合同的固有权利。(13)约束条款。

是保险人的信用和承担责任的声明和许诺。(14)保费条款。

规定只有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合同才能生效。(15)证明条款。

这是保险单的最后条款,在这后面附签承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的姓名和承保金额。(16)附注条款。

规定谷物、、水果等一类商品或者单独海损不赔,或者有一定的免赔率,该免赔率为相对免赔率。1982年伦敦保险协会公布并开始使用新修订的“协会货物条款”(ICC1982),同时规定新的“协会货物条款”必须与新公布的空白式的“海上保险单”格式连用。

自1983年3月31日起,原“劳合社标准保险单”已随同旧“协会货物条款”(ICC1963)一起在伦敦保险市场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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