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受益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17页(475字)

伦敦保险协会1982年的新条款中与索赔有关的条款。

该条款规定,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享受本保险的利益。即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利益与承运人无关,不能免除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有关赔偿责任。

“无受益条款”主要是针对有的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如码头、仓库等)在其运送或受托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利益”(Benefit of Insurance)条款而设的。所谓“保险利益”条款主要是指,对于应由承运人或受托人负责的损害,如另有保险可获赔偿时,承运人或受托人可以要求享受保险利益。

如果按照这个条款去做,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货方)支付了赔款之后,便丧失了向责任方(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因此,为了对抗上述“保险利益”条款的不合理规定,伦敦保险协会在货物条款中规定了“无受益条款”,以防止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把他们在承运或受托合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保险人。

货主可根据运输合同或受托合同的规定向承运人或受托人要求他所承担责任的那部分赔偿,也可以向保险人索赔后,将有关权益转交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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