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19页(388字)

被保险人申报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保险。

产生超额保险的原因有以下三种:(1)在订约时,被保险人出于善意,如因对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估计过高,而以高价投保;(2)被保险人出于恶意,企图利用保险获取不当利益,而故意提高保险金额;(3)在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因价值下跌,而导致在损失发生时的保险金额超过其保险价值。按各国保险法的规定,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有些国家还规定,对因被保证人出于恶意而造成的超额保险,保险合同全部无效)。其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并杜绝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获利的现象。超额保险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之中。

人身保险中一般不存在超额保险问题,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货币价值来衡量的,故很少存在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问题,但投保人在申报保险金额或受益人变更保险金额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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