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额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18页(408字)

被保险人申报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出现不足额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三种:(1)保险人为使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注意防范危险;(2)被保险人为节省部分保险费;(3)在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因价值上涨而致在损失发生时的价值高于保险金额。在不足额保险下的财产发生损失时,计算赔偿的方法如下:(1)若保险标的遭受全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付。对于高于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若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可有两种方法计算赔偿额:一种称为比例赔偿方式,即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方式多为欧洲大陆各国所采用。另一种称为第一损失赔偿方式,也称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这种赔偿方式,是将保险财产的价值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限额内的部分,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额赔付;第二部分为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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