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值保险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19页(331字)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内不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只订明保险金额,其保险价值留待以后再行确定的保险单。

对不定值保险下保险价值的计算,我国海商法及英国海上保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如下:(1)船舶的保险价值。指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2)货物的保险价值。指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3)运费的保险价值。

指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不定值保险单大多应用于海上保险以外的财产保险或责任保险。在海上保险中,不定值保险单通常仅应用于船舶费用、预期运费等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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