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21页(495字)

一种临时性的保险单。

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式出具之前,出立的一种临时保险证明。暂保单经常是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还有一些条件尚未确定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的情况下,由保险人先行开立的。因此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只载明被保险人的姓名、保险标的、承保危险种类、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等重要项目及特定的保险条件。

暂保单可不列明有关保险条款,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以同类保险的标准保险单为准。

有效期一般为30天,待投保人确定各项条件后再通知保险人,换取正式保险单,或用批单方式加贴在暂保单上。正式保险单一经出立,暂保单自动失效。

保险人也可在正式保单签发前,取消暂保单,但须事先通知投保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有一种由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它是保险经纪人收到投保人的投保委托和保险费的一种证明,不起保险单作用。保险人对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不负法律责任。

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条件下,如保险经纪人疏于换取正式保险单时,这种暂保单可以作为投保人向经纪人投保的证明。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除非信用证内特别授权,银行一般不接受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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