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22页(503字)

被保险人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后,凭保险单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

被保险人在遭受或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这种损失通知一经作出,就表示索赔行为已经开始,不再受索赔时效的限制;同时,也使保险人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检验损失、调查致损原因、确定责任范围,以免蒙受欺诈或再发生意外损失。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而不得恃有保险,完全把责任转嫁给保险人。而且,就财产保险而言,若第三人应对财产的损失负责,被保险人对该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则被保险人有义务向该第三人提出保留索赔权利,以便保险人在支付赔偿金额后,行使代位求偿权,向该第三人追偿。

若被保险人未及时向第三人提出保留索赔权利,则保险人对丧失追偿权利部分的损失,可以拒绝赔偿。被保险人在索赔时,还应在约定期限内,提供有关的索赔文件。有关索赔手续办妥后,被保险人即可等待保险人最后审定,领取赔款。在等待过程中,若保险人发现情况不清,需要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的,应及时办理。

若未得到保险人的及时答复,应向保险人催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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