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25页(308字)

简称“共保”。

对于保险金额较大的保险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协商规定分担承保比率,在相同的保险期限和范围内共同承保的保险方式。其中承保比率最大的保险公司称为主办公司,由其代表全部共同保险人商定承保条件、签发保险单、收取保险费,并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情况下进行理赔。共同保险下的赔偿责任,由各共同保险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比率进行分摊;各共保人分担的赔款额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只对保险金额内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价值超过保险金额部分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这也可以看作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共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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