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分保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26页(434字)

介于临时分保合同与固定分保合同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合同。

这种再保险合同的特点是对原保险人不具强制性,而只对再保险人有强制性。即凡属该合同内订明的保险业务种类和范围,原保险人可以分给再保险人,也可以不分给再保险人。而对再保险人而言,只要原保险人办理分保,他就必须接受,不得拒绝。

由于在这种合同下,对原保险人来说,如同在临时分保合同下那样享有选择权,而对再保险人来说,却同固定分保合同下那样没有选择余地,因而这种再保险合同又被称为“Facultative-obligatory Reinsurance”,这里的“facultative”是指原保险人有权自由安排分保而言,而“obligatory”则指再保险必须接受分保而言。预约分保合同同固定分保合同一样,也是长期性的,事先并不规定终止日期,但订约双方均有权通知对方终止合同。该种合同通常是为了解决某特定地区内、特定危险、累积额巨大的业务而采用,并往往被用作固定再保险的补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