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33页(684字)

在整个项目工程中只承包单项工程、子项工程或某项工序的承包任务。

直接与业主挂钩的,称为平等分包;与总包商或分包商挂钩的称二包商或三包商。分包人只对和他合约方负责,单独经营、自负盈亏。按国际惯例,没有业主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或合同任何一部分加以转让,承包人也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业主同意分包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但承包人对他的分包人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事故和疏忽要负全责。

分包具有以下作用:(1)作为总包商的协作者,可以补充总包商某些方面或某时、某种条件的不足,他们在具体利益上又相互矛盾;(2)对总包商来说,可以减少业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3)减轻总包商资金和利息负担;(4)对复杂工程和产品设计,可弥补总包商在技术上的不足。分包合同中的作价方式:(1)按总包业主与分包商签订的固定合同价格执行;(2)固定价格随机条款的合同,合同只确定成本和利润的标准价格上限和利润构成;(3)合同中先提出结算价格和议价标准,最后根据实际成本在项目过程中或完成后确定;(4)成本加固定费用或成本加百分比合同;(5)成本加机动费用,又称滑动率合同或称保证最高价合同或称目标价格合同,即承包商要保证成本不超过某一额度,否则超过部分由承包商自己负担(即成本增高,利润率向下滑动),业主不负责任;如果实际支出低于最高额(或目标价格),节约部分则按合同规定由双方按比例分享;(6)成本和奖励费的合同,主要用于高技术和风险大的项目,奖励费由业主依风险大小与工程复杂程度单方面决定,这项费用一般分阶段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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