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35页(267字)

拒绝全部投标。

一次成功的招标最终可选择一个中标者,但并不是所有招标都能选择一个合适的中标者的。在招标文件中通常规定,招标人有权废标。

在发生下述三种情况之一时,招标人可以废标:(1)最低标价大大超过标底(BasePrice),使招标人无力接受投标;(2)所有投标书均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3)投标者数目过少(不超过三家),缺乏竞争性。

按照国际惯例,招标人只有在对原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以后,才能进行第二次招标。而不允许招标人仅以“压低标价”为目的而拒绝全部投标,然后以同样条件再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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