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分包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36页(519字)

由业主或工程师所指定、挑选或批准的,进行合同中列有“暂定数额”的工程之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或服务的所有专家、商人、技术人员,以及按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总承包商将任何工程分包给他们的一切人员。

在从事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或服务的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商雇佣的分包商。指定分包人如果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总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则总包商可以拒绝该指定分包商。(1)指定分包商将对总包商负责执行有关工程、供应货物、材料和服务的分包合同内容。他对总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等同于总承包商对业主的义务和责任。

指定分包商在执行其义务和责任时应保障总包商在上述义务与责任方面不受伤害,并使之免除承担任何由于分包商失职或不履行义务而导致的有关索赔、诉讼及损失赔偿费、诉讼费及其它费用。(2)指定分包商应负责并保障总承包人免于承担指定分包商及其代理人、工人与服务人员的失职而造成的损失,并保障总承包商免于承担指定分包商为合同施工提供的施工机械与临时工程的违章操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索赔要求。指定分包商的费用按“暂定数额”的规定计算。总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费用要另加按约定的百分率计算的总承包商的服务费、风险费和利润。

上一篇:承包人违约 下一篇:质量保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