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违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35页(658字)

(1)如果在承包工程的过程中,承包人破产,或与债主协议签订转让证书;或被迫停工清理,或无故不开工,或事先未经业主同意,转让该合同,均属承包人违约。

则业主可对承包人财产、货物进行扣押,业主经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可以进驻工程现场,驱逐承包人,但不因此而取消该项合同,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影响合同授与业主或工程师的权利和权限。业主可以自行完成工程,可雇佣其它承包人施工。业主或其它承包人认为合适时,可按合同规定使用专供该工程施工用的一切机械、临时工程和材料。

业主可在任何时候出售上述施工机械、临时工程或未用材料,以补偿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欠业主的款项。

(2)业主进驻现场驱逐承包人后,工程师应在最短时间内,经与各方面商讨并进行调查研究之后,查找在此之前,承包人有无根据合同规定合理赚得或理应得到的已施工部分的款额,以及已被部分使用或未使用的材料、施工机械和临时工程,如有应由工程师确立价格与款项,并予以证明。(3)如果业主进驻现场并驱逐承包人,需于维修期结束,经由工程师查清施工与维修费,工期拖延损失赔偿费(如有此项费用的)以及业主名下的所有其它费用,并出给证明后,业主才能依法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款项。

承包人如确有应支付给他的款项,则可在工程师的证明下,有权获得扣除应由业主收回的有关费用之后的一笔或数笔款额。如果业主应收回的费用超过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其超出部分,根据要求,应由承包人偿还业主,或作为承包人欠业主的负债而由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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