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一切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39页(526字)

保险公司把工程一切险分为两种:其一是建筑工程一切险;其二是安装工程一切险;两者的“保险项目”(内容)基本相同。

前者保险对象是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用的土木建筑项目。后者保险对象是各种工厂、矿山的被安装的机器设备。

建筑或安装用的机械、工程临时设施,以及工程期间的第三者责任,均可以做为工程一切险的内容一并保险。保险公司对工程项目在整个施工期间(从动工或所保项目运至工地开始直至建造或安装试车完毕验收交接时止)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例如洪水、地震、暴风雨、雷电、火灾、爆炸、盗窃等)以及因工人和技术人员的疏忽、过失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及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以完工时的总价值、安装工程以被安装设备的总价值(均包括运费、关税、施工及安装等费用)作为保险金额。投保时如工程总价无法确定,可以先以概算数投保,在工程完工时再进行调整。

保险费按不同项目的危险程度、地理位置、工地环境、工期长短和免赔额高低等因素确定。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约为0.18%-0.5%,安装工程的保险费率约为0.2%-0.6%,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约为0.25%-0.35%(以上均为整个工程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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