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合同的索赔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41页(953字)

为了约束签约双方信守合同,保证工程正常实施,对一方违约而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应按合同规定予以赔偿;索赔条款必须明确规定赔偿事项、赔偿条件和赔偿方式。

属于承包商违约的通常有:(1)承包商事先未获得业主书面同意而转让合同;(2)承包商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接到工程师指令后仍停工(停工一般不得超过28天);(3)某些材料或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接工程师书面更换、拆建通知后(一般一个月左右)仍不撤换或拆毁重建;(4)不按合同规定实施工程,不听工程师的警告,无视工程质量和工程师反对意见仍把部分工程转包;(5)承包人破产或归并于债权人,或法院命令必须停业清理。在上述情况下,业主有权书面通知承包商停止合同,占有工地和工程,驱逐承包商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对拖延峻工期的承包商,要实行罚款,罚款数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提前完成工程或完成部分工程,业主也应支付奖金。

属于业主违约的有:(1)干涉或阻挠工程师签发结算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规定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则有权书面通知业主终止合同。

终止合同后,业主除承担中止合同前义务外,还应负担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和损害。(2)变更工程和修改设计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一般为超过合同规定工程量的20%),承包商除了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外,还应据此提出索赔和调整工程价格。

(3)施工条件改变,因业主提供不确切的地质资料,港口拥挤或材料紧缺,而加大工程费用或拖延工期所引起的费用,可以向业主索赔。(4)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不可抗力范围内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延迟合同履行所造成的损害,承包人要详细记录,并及时提出索赔。

(5)工程师提出合同规定以外的检验、或工程移交前业主已占用、占用后指责工程缺陷而进行修复,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6)工程中断或终止(业主原因),业主应负担由此而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经济的损失;工程暂停再复工,承包商有权索赔或提出调整工程价格。

索赔必须有充足的事实根据,提出的索赔要求要合理,索赔款额的计算要准确。同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适当的方法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报告要实事求是、证据确凿、计算准确无误、文字简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索赔报告书要前后一致,不能自相矛盾。还要注意力争友好磋商从而达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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