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外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68页(416字)

在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下,经特许可以自己保留的外汇。

通常是在中国境内的三资企业,由于要自求外汇收支平衡,而其外汇来源主要是靠自身积累或借款,因此国家允许三资企业保留积累的外汇;另外还有些军工性质的工贸公司,也可以暂时保留外汇,但是自有外汇的比例比较低。在我国,外汇收入必须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需要外汇时,再由银行按有关规定卖给进口商,未经特许,不允许自己保留外汇,原则上也不允许以收抵支。

在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后,实行结汇制和有条件的售汇制,允许下列企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1)国家批准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外汇债务并经外汇管理局审核的外汇;(2)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3)境外投资汇入的外汇;(4)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6)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它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7)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个人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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