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受托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03页(461字)

在欧美式杠杆租赁交易中,根据信托制,负责管理和维护各债权人(贷款人)利益的某一银行或金融机构。

合同受托人的责任与义务有四个:(1)负责管理资金。即物主出租人(投资人)通过物主受托人交来的投资现金,债权人(贷款人)交来的贷款现金均由合同受托人管理。(2)负责向租赁设备的制造厂商支付货款。

(3)持有并行使担保物权。

即根据无追索权贷款的要求,物主受托人应以租赁资产、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为担保物向债权人抵押,则债权人的这一担保物权由合同受托人持有并行使。债权人的担保物权优于物主受托人与物主信托人(物主出租人)的所有权,即当承租人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时,合同受托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其担保物权——代表债权人占有租赁设备;一旦抵押品(租赁资产)被清偿,合同受托人将清偿所得首先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如有剩余,合同受托人先扣除其托管费,再将其差额转交给物主受托人。(4)接受承租人交付的租金并按顺序分配,首先向债权人分期偿付本息,在扣除其托管费后,将剩余部分支付给物主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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