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地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25页(438字)

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设在其境内的公司所得实行无税或低税率政策,允许外国资本和利润自由进出入,加上便利的通讯联络设施为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在国际范围进行财务调度和取得税收上的利益提供了条件。

它们在避税地注册公司,实际上是一种“纸上公司”(Paper Corporation),它没有业务活动,只是通过操纵转移价格,使货物和劳务的所有权归于避税地公司,货物或劳务根本不进入避税地,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目前世界上的避税地主要有三种类型:(1)不征收所得税,并且未与任何国家签定税务条约,不承担向任何国家政府提供在该国的公司的有关资料的义务。

如巴哈、百慕大、开曼、瑙鲁和巴林等。

(2)征收所得税,但税率低。

瑞士、列支敦士登、荷属安的列斯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瑞士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不到10%。

(3)对来源于本地的所得征税。如香港、利比里亚、巴拿马等。

香港对在本地取得的盈利征收16.5%的所得税,但不征资本利得税、股息税和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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