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课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29页(358字)

一家企业在海外投资所得收益除按照其国籍所在国的税法向本国纳税外,还要按照东道国税法纳税,母国和东道国都按全部收益课税不给予任何抵免,结果同一笔收入重复纳税。

产生双重课税的原因是,各国税法遵从的原则有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具体表现在税收管辖权上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权利:国民管辖权、来源管辖权。国民管辖权指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企业,不论其收入来自哪个国家,本国政府都依所得税法对其“全球所得”进行课税,其中包括企业所得股息、利息、薪水及产权收益等。来源管辖权指企业收入来源于哪个国家,就由哪个国家的政府根据其税法对企业在该国的所得加以课税。由于税收管辖权存在差异,企业一笔所得有可能发生重复征税。目前,国际上解决双重课税的作法主要有:免税制、税收抵免制(见免税制、税收抵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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