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与限制相结合的外资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41页(402字)

目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执行的外资政策。

限制是指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不利于其发展目标、有背于其政策法令的行为以一定的约束限制,以维护国家及民族的利益;鼓励是指对于跨国公司有助于本国经济发展、国力增强的行为提供以特殊的优惠。因此利用与限制相结合的外资政策具有抑制与刺激双重性。限制主要表现在:投资部门的限制、参股比例的限制(见发展中国家外资企业国有化与当地化)、资金利润汇出限制、产品国产化的比例规定、产品外销比例规定、当地贷款限制、强制性技术转让规定等。鼓励主要表现在,对于促进发展中国家新兴部门的建立与发展、促进落后地区发展、扩大商品出口、进行实质性技术转让、充分开发利用当地各种资源的外国投资提供优惠待遇,包括:财政、税收优惠,如减免所得税、进口设备原料免税、出口退税、提供廉价土地、基础设施服务等。适当放宽外汇管制、行政管理,允许一定数量的当地借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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