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697页(422字)

双方当事人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的书面协议。

当事人一方可以是土地使用权的原受让人或再受让人,另一方必须是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应以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信为原则。

同时必须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前提,不得违反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定。

土地使用权无论转让几次,新的土地使用者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就土地使用的权利与义务仍不变,只是受让人的义务从一个人身上移到另一个人身上。如果新的土地使用者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和土地用途及规划建筑要求时,均应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包括以下内容:(1)标的。

具体描述拟转让的土地使用者可得的权利。(2)价款。在赠与合同中不必备。(3)合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4)违约责任。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履行。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双方当事人还可设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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