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他项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00页(299字)

在房地产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他人与产权人用契约形式设定的权利,有典权、抵押权、地役权和地上权等四种。

房屋所有人有权将自己的房产为他人设定他项权利,实际上是对所有权作了某种限制。《广东省城镇房屋登记办法》中规定,因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房屋典当、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典当、抵押的契约、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债权、债务的契约、合同,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同时还规定:他项权利消灭时,当事人应当在得知需要注销事项之日起30天内,持申请书、本人身份证明、原《房屋他项权证》并由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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