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00页(422字)

承典人用典价从房屋所有权人手中取得的对承典的房屋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由于土地在我国禁止典当,国此典权通常仅为以房屋为标的而产生的一项他项权利。承典人按约定典金一次性交给房屋出典人后,即获得典当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承典人对承典的房屋可以自用,也可以转租和转典于第三人,典当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典当契约时规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0年;未规定期限的也以30年为限。

典期届满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商订延长典期或增减典价。在典权期限届满时,出典人可以行使回赎权,即将原典价不计利息地还给承典人,承典人应将承典房屋还给出典人,亦不计房租。

若为不定期典当,则在合理时间后,出典人可随时行使回赎权。若出典人不行使回赎权,则任由承典人居住使用,或出租及转典,有期限的典当关系变成不定期的典当关系。

若典契载明到期不赎成绝卖的,成典期届满10年或不定期典当经过30年而未赎的,绝卖成立,房屋与典金两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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