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险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01页(392字)

房屋投保方和保险方就房屋保险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协议。

有两种形式:(1)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2)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经保险人认可后,由保险人单方签发保险单(保险凭证),它是房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也是投保人索赔的依据。房屋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标的,记明其它坐落地点、数量、位置等,同时必须订明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交付办法、保险责任开始和终止的期限等内容。房屋保险合同可以变更、转让。《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中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定,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标的过户、转让或出售,可以引起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此外,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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