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险危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01页(355字)

造成保险房屋遭受损失的危险,主要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具体有:火灾、爆炸、雷电、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地震、地陷、崖崩、冰雹、冰凌、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等;也包括人为的事故,如对房屋的不法侵害。

投保人要求投保的危险项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订出,而且要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成为保险危险:(1)危险须有发生可能;(2)危险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3)危险只存在发生的可能性,目前尚未发生。下列危险不属保险危险,因此造成保险房屋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动;(2)核辐射污染;(3)被保险人故意行为;(4)房屋自然损耗;(5)因危险情况发生而造成的停工、停业等间接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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