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险人的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02页(217字)

保险公司对所保险房屋应承担的义务。

包括:(1)赔偿义务。这是保险公司承担的最主要义务。在被保险房屋由于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所载的内容进行赔偿。赔偿的损失包括两部分:一是房屋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二是施救费用。

(2)代位请求权。当被保险房屋发生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时,此人应付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按保险合同向投保方赔偿损失后,即获得对此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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