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04页(292字)

房地产发生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时,由承受人向税务机关交纳的一种税,是产权转移时一次性的纳税行为。

由于我国土地国有,公民对土地无权出卖、典当、赠予等,因此在我国实际上只有发生了房产的出卖、典当、赠与或交换的,才按规定交纳契税。契税交纳应于产权变动成立契约后3个月内办理报税手续,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限缴纳。目前我国对契税征收和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契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对契税征收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所作的补充规定。这些文件对于房产契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买契税、典契税及赠与契税的不同税率和享受免征契税的范围等内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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