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书籍: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04页(432字)
以房屋为课税对象,针对房产原价或房产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
国家开征这种税是为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和配合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国务院于1986年9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由产权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的,由经营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两种:(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至30%自然损耗后的余值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税率为1.2%。如没有房产原值为依据,则由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2%,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国家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经国家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等可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