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03页(341字)

又称土地增价税。

是对土地价格增加的幅度按一定比例计征的地价税。课税标准是土地价格的增加部分。我国为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中规定的税率计征。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去本条例中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如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条例中还规定了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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