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58页(669字)

发明人或设计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商标所有者向商标主管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申请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如果某个可享有国民待遇的人以一项发明首先在任何一个成员国中提出了专利申请,或以一项商标提出了注册申请,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如果他在别的成员国也提出了同样的申请,则这些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该申请在第一个国家递交的日期为本国的申请日。优先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技术发明人或商标所有人在第一次提出申请后,有充裕的时间考虑还要在哪些成员国再提出同样申请,并有时间选择在其他国家的法律代理人,以及办理必要的手续等,而不必担心在这段时间里有人以相同的发明或相同的商标在其他国家抢先申请专利或抢先将商标办理注册,因为他享有首先提出申请的优先权。以上所述为《巴黎公约》所确立的“国际优先权”原则,此外,优先权还有其他含义,如中国专利实施细则中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要获得优先权必须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办理要求优先权的手续,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申请的国家。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应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并经该国受理机关证明。而且,细则中还规定,如果申请人先提出发明专利申请,还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先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又以相同主题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则以先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后一申请的日期,这也是一种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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