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产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12页(345字)

对房产的所有权,及对其所占宅基地、院落、院墙等所占土地的使用权。

它是由产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房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产权的取得和确认,必须由房产所有者(即产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向房地产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进行登记,取得产权证后,才能得到正式承认,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房地产产权具有如下性质:(1)绝对性和排他性。(2)长期性和有限性。

(3)地域局限性。在我国,按照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城镇的房地产产权一般划分为以下几类:(1)全民所有制房产,即国有房产。(2)集体所有制房产,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的房产。(3)私人所有房产,即公民个人所有的房产。

(4)外侨房产和中外合资房产,对于这些房产,国家依法对其进行权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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