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12页(439字)

由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制定,1991年2月1日起施行。

共7章40条。主要内容是:(1)城市市区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均为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土地。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须向上述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并更换土地证书。(2)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统计制度及其他有关土地利用和保护的制度。(3)国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批时,须附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抢险救灾急需用地的,可先行使用,但事后须补办有关手续。

(4)乡(镇)村各项建设应严格控制占用农业生产用地,不得突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的乡(镇)村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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