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12页(472字)

国务院制定,1990年5月19日生效,共18条。

本办法明确了什么是成片开发,并规定吸收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开发的项目,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其开发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开发企业,即从事开发经营的三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开发企业应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开发区内无行政管理权。开发企业应依法取得开发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编制开发规划或可行性报告。

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各开发项目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的要求。开发企业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达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的条件后,方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开发企业可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投资。开发企业可经营开发区域内的供电、供热、供水等业务,并可按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

开发区域内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政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经批准由开发企业建设,或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建成后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从事成片开发,参照本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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