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12页(564字)

国务院制定,1990年5月19日起生效。

共54条,其主要内容是:(1)总则。中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本条例取得土地使用权。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理。

(2)土地使用权出让。

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3)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将其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着转让。

应签订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4)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

应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5)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应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人有优先受偿权。(6)土地使用权终止时,土地使用者应办理注销登记。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7)土地使用权划拨。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划拨而得的土地使用权。(8)附则。依本条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继承。

土地使用者应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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