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12页(436字)

1989年12月26日七届人大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实施。

共46条,分为总则,城市规划的制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城市规划的实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主要内容:(1)定义城市和城市规划区;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

(2)城市人民政府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规划,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化、市容,保护文物和自然、传统风貌,并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技文化,以及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3)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影响城市的发展和各项功能的协调,城市旧区改建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4)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该法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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