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通知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17页(304字)

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在期货合约已到交割月份,或临近交割月份时,该交易所对到期合约予以公告的第一天。

有的交易所规定第一通知日为交割月份的第一个营业日,有的则规定为交割月份前的某一个营业日。规定第一通知日的目的是提示交易者,如果在最后交易日前不准备买卖平仓,应作好交收实物的准备。有的交易所的清算机构还规定,第一通知日后,如果交易者手头仍有未平仓合约,他要额外增加交纳履约保证金。另外,也有的期货交易所,在第一通知日过后,就会找出建立期货交易头寸最长者,将交货通知给予他,如果仍未错过最后交易日,收到交货通知者还可将交货通知进行转手,否则就必须承担实物交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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