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29页(464字)

调整商业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历史上看,商法的概念可溯及到1622年首次出版的由里尼斯所着的《商人习惯法》(G.Malynes’lex mercatoria)。传统的商法通常包括有关公司、海商、保险、买卖、票据等具体的法律规范。

英国第一部关于商法的现代权威着作是由约翰·威廉·史密斯(John.William.Smith)在1834年所着的《商法》,由四个主要部分组成:商人、商事财产、商事合同和商事补救方法。

鉴于篇幅的关系,公司法已作为一个单独的部分。

当今世界各国的商法,一般由下列各法律分支构成:代理与合伙;货物买卖与分期付款;垄断与限制性贸易做法;流通票据;商业债券;保险;陆上、海上和航空运输、公司与破产、仲裁等,有的把限制性贸易做法排除在商法之外,但也有的把知识产权法也纳入商法的范畴。不管怎样,商事企业与商事行为及与此有关的组织和行为,都可成为商法的调整对象。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商法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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