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30页(474字)

又称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

即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的法律体系,起源于英国,因而有时也称为英国法系。公元11世纪,当诺曼人在英国建立起以国王为中心的王权专制国家后,在历史上第一次设立权威极大的御前会议,以其判例作为普通法适用于全国,并由国王派出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宣传和适用这些法律。随着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传统的普通法的严格限制无法适应需要。14世纪时,作为对普通法的补充,英王允诺其臣民在无法从普通法法院获得公平处理时,可交由大法官按照公平原则处理。以后便建立了衡平法院,一般由作为僧侣的大法官主持审理,事实上多按罗法和教会法中的某些原则审决案件。17世纪起,随着英国的对外扩张,其法律制度也扩展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

普通法的主要特点是强调判例法作为主要法律渊源,法院判决及其所包含的理由本身就是法律,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有拘束力。此外,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由行政机关据此制定的条例(即制定法或成文法,Statute),也是法律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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