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上卷》第801页(6101字)

公文处理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而严肃的工作,为了提高全总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一、全总机关公文的种类及其使用范围

1.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2.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用“请示”。

3.决定:对某些问题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4.决议:经会议讨论通过,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决策事项,用“决议”。

5.通知: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要求下级机关了解或者办理或执行的事项;颁发条例、规定、办法以及其他的有关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或者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用“通知”。

6.通报:介绍具有普遍意义的工作经验和教训;传达重要情况和事项;表扬好人好事;揭露问题,批评错误,用“通报”。

7.批复: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用“批复”。

8.函:机关、部门、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通知一般事项,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用“函”。

9.会议纪要: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有关单位遵守和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二、行文规则

1.全国总工会党组、全国总工会、全总办公厅、各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自己的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确定行文关系。

2.行文以不越级为原则。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公文都按隶属关系,逐级下达。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报越过的机关。

3.向党中央或中央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请示问题,应用全总党组的名义。全总党组不向下级党组织行文。

4.全总向国务院、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中央军委行文,用全国总工会名义。向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群体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行文,可视内容用全总或全总办公厅名义。

5.全国产业工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对口的国务院部委行文、联合签发文件,可以向下级产业工会行文。也可以根据全总的授权和有关规定答复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有关产业工会业务方面的问题。

6.全总各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对口的业务部门行文,也可以根据全总的授权和有关规定答复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有关业务问题。

7.各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下发的工作计划、工作简报、工作总结等重要文件,同时抄送全总办公厅。

8.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不再抄报。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受文单位的另一领导机关。

9.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在未批准前不得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应当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送机关。主报机关应当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

10.各单位报送党组、书记处或领导者个人的公文,均需送办公厅,由办公厅送有关领导,不要直接送领导个人。以全总党组、全国总工会、全总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承办单位拟稿、单位领导人签字后,需送办公厅审核,由办公厅送全总有关领导签发。

11.送全总领导传阅的公文由办公厅承办。有关领导或单位阅后退办办公厅。传阅件不得横传。

12.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尚未协商一致时,一律不得就该问题各自向下行文。

13.经批准在报刊上发表的工会机关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如不另行文,应在报刊发表时注明。

14.不相隶属的单位不要以隶属关系的身份行文。

15.要严格控制发文范围和数量。

三、公文格式

1.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密级、缓急时限、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制文单位、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机关、发出日期、附注、印制份数组成。

(1)编号:公文必须有编号。各种发文编号应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代字、年号和顺序号。

(2)标题:标题应准确,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事由和公文种类;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一般不加书名号。

(3)主送机关:系指对本文件需要办理的机关。属于“请示”、“报告”的公文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或阅知的公文,应用抄报形式,要将其简称、代称或单位全称列上。

(4)正文:正文是公文的主要部分,观点、意见要清楚,文字要少而精。

(5)附件:附件是公文的组成部分。应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附件全文置于发文日期之后,在抄送单位和制文单位发出日期之前。

(6)署名:决定、决议、批复等公文一般用全总的名义;通知、通报、函视其内容用全总或全总办公厅名义。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用全总党组名义。

(7)用印:大批量的印有全总党组、全总、全总办公厅文件字头的公文不盖印章,与有关单位会签的文件应加盖印章。

(8)成文日期:以文件签发或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

(9)抄送机关:指与文件内容有关、需要知道的单位。

(10)发出日期:如成文日期距实际发出日期较久,应在抄送机关之后加注实际发出日期。

(11)密级:凡须保密的公文,应根据秘密程度在公文的左上方注明“绝密”、“机密”、“秘密”。

(12)缓急时限: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注明“特急”、“加急”、“急”。紧急的公文应标明送达时限。

(13)发文机关应写机关全称。几个单位联合行文,主办单位应排列在前面,并负责编号。

2.全总党组、全总、全总办公厅的公文使用专用文头纸;全总各部门发文统一使用“中华全国总工会”文头纸。各全国产业工会的公文使用本产业工会专用文头纸,函件使用本产业工会信纸;全总的函件使用中华全国总工会信纸。

四、公文办理有关规定

公文处理一般包括:收文、发文、立卷及销毁等。

1.收发处理,包括登记、分办、批办、传阅、承办、催办。

(1)登记:凡署名送给全总党组、全总、全总书记处和全总办公厅的公文,均由办公厅秘书处统一拆封、编号、登记;署名送给全总负责人信件,由其秘书拆封、编号、登记;凡署名送给全国产业工会、全总部门的公文,由办公室拆封、编号、登记。

(2)分办:文书部门收到的公文,经拆封、编号、登记后,根据文件内容和性质,按归口办理的原则,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某些归口不明确或无口可归的公文,应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商洽,或送办公厅(室)经领导批示后再分送。同一公文需要两个以上部门承办时,应指定一个主办单位。紧急公文,文书部门要提出办理时限。

(3)批办:上级机关要求办理的文件、下级机关请示的文件、同级机关商洽有关问题的文件,由办公厅(室)负责人注办(即“请××部门办理”)、注批(即“请×××同志批示”)。

(4)传阅:送请领导人批办或传阅的文件要先行登记、编号,及时递送不得压误。领导批阅后要将领导批示简要登记备查,并根据领导的批示及时处理。文件办完后,视文件情况退回原送阅、承办单位或文书部门归档。

(5)承办: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抓紧办理。承办中,要将问题或情况调查清楚,根据方针、政策、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然后拟稿请领导审批。承办单位有两个以上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

(6)催办:为保证公文的及时处理,防止积压拖拉。办公厅秘书处及各单位办公室都要适时对公文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提醒承办人员,防止漏办和延误。

2.发文处理,包括拟稿、核稿、签发(发签)、编号、缮印(校对)、用印(签署)、登记、封发、注办。

(1)拟稿:草拟文稿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政府及工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和规定,要加以说明。意见、措施要考虑成熟,符合实际。书写要工整,观点鲜明,表达准确,文字精练,条理清楚,标题准确,引文有据。草拟文稿统一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文稿纸”,书写用毛笔或钢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2)核稿:承办部门草拟文稿后,要认真核稿,由负责人核签。送单位领导人签发前,办公厅(室)应协助领导做好公文的审核把关工作,重点是:

①是否需要行文;

②内容是否符合现行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

③是否符合会议或领导决策意图;

④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⑤涉及部门、产业、地方或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

⑥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3)签发(会签):

①以全总党组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及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发。重要的要经党组书记阅知。

②以全总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书记处第一书记或第一书记委托的其他书记签发。签发前应经全总主席阅知,重要的须经全总主席加签。

③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一般由主管办公厅书记签发。重要的文件,签发前应经第一书记阅知。

④以全国总工会名义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一般由分管书记签发,签发前应经第一书记阅知;重要的由第一书记签发,签发前应经全总主席阅知。

⑤各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的公文,由该单位负责人签发,如领导人外出,由经授权的负责人签发。

(4)编号:以全总党组、全总和全总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办公厅秘书处编号,以产业工会、全总部门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发文部门负责编号。

工会主办,需与其他部委会签的公文,由工会负责编号。其他部委主办,需工会会签的公文,由主办部委编号,工会不编号,只复印工会领导会签的文书首页,存档备查。

(5)缮印(校对):

缮印公文要严格公文格式,做到清晰、整洁、准确、迅速。

文稿打印或排出清样后,由拟稿单位负责校对,篇幅较长或内容重要的公文要实行三校。并由校对者签字后,才能印制。

(6)用印:用印要以领导人的签发为依据,以文件份数为准。印刷文件需套印公章时,要指定专人取送监印,印章不得在印刷单位留存。

(7)登记:文件发出前要进行登记。

(8)封发:文件印发后,由拟稿单位对文件内容做最后检查。封发前要查签发、核对落款、查发往单位、核对信封地址,按照公文的机密等级,缓急时限、是否航空,在信封上加盖相应的戳记;绝密文件必须加以密封;送外单位、外地的密件,要交机要交通局递送;限时送到文件,要写明限定时间。

(9)可以传达到基层工会的文件,可以在《工人日报》或《工会工作通讯》上发表,并注明“不另行文”。

3.立卷。

全总机关的公文立卷,按全总办公厅1988年7号文件和1990年办公厅35号函执行。

4.销毁。

销毁机密文件,要登记造册,经领导人批准。要到指定的造纸厂销毁,要有专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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