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31页(346字)

由国际组织制定的,供各有关国家的立法机关单方面采纳的规则。

示范法不同于国际公约,后者由一些国家通过、签署并批准后作为对各缔约国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示范法不须经过签署、批准或提交加入书的程序,而是由有关国际组织起草后公布,各主权国家的立法机构可自愿采纳,它们在采纳时,还可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作适当修改。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制定的《保护专有技术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国际对销贸易法律指南》、《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和《起草建造工厂国际合同法律指南》等。

示范法在协调和统一各国法律,特别是有关商事交易、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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