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32页(828字)
简称为联合国贸法会(UNCITRAL)。
根据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20日通过的决议设立,1968年1月1日起开始工作。该会的宗旨是进一步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
委员会由联合国大会选举的29个成员国组成,后根据工作需要增至36个国家,任期6年,名额按地区分配。1990年联合国贸法会的成员是:阿根廷、保加利亚、喀麦隆、加拿大、智利、中国、哥斯达黎加、古巴、塞浦路斯、前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及、法国、联邦德国、匈牙利、印度、伊朗、伊拉克、意大利、日本、肯尼亚、莱索托、利比亚、墨西哥、摩洛哥、荷兰、尼日利亚、塞拉利昂、新加坡、西班牙、多哥、前苏联、英国、美国、乌拉圭和南斯拉夫。
该会的主要出版物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年鉴》和《国际贸易法律条约与文件汇编》。该会成立后,首先就国际货物买卖与支付、国际商事仲裁和海运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考察与研究。
20多年来,在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截至1992年,该会已制定了六个公约、四个示范法及有关仲裁、调解与合同规则。它们是: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80年《修正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的议定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及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等。
示范法包括: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92年《国际对销贸易交易法律指南》和《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及1987年《关于起草建造工厂国际合同法律指南》;三个规则包括:1976年《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1980年《联合国贸法会调解规则》及1983年《不履约时支付约定款项的合同条款之统一规则》等。在上述各公约、示范法和规则中,许多已经在各有关国家生效,有些已为商事交易当事人采纳,对于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