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33页(465字)

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当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或财产上的损失时,该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便发生债的关系。

受害人为债权人,他有权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加害人为债务人,他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侵权行为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如不法侵占或损坏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医疗、交通事故等。

一般而言,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加害人的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财产上或人身上的损失;(2)致害行为的违法性,即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时,加害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法律不认为在我国境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此外,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都不是违法行为;(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侵权行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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