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34页(365字)

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指未受他人委托,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是管理人的单方行为,管理人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目的并不是在于通过无因管理而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因而不是法律行为,但根据各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在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可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例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是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费用。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是:(1)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2)此项行为既不是法律上的义务,也不是基于合同约定,是管理人为维护他人利益所为的自愿行为;(3)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于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而受益人则有义务支付上述费用,以及赔偿管理人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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