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36页(500字)

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由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

无限公司是最典型的人合公司。大陆法国家视为无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英美法国家认为其性质为合伙,不是独立的法人。无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是自然人,人数必然是两人以上。(2)它是一种人合公司,股东相互间基于个人信任,每个股东的出资份额不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得随意转让。(3)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出资金额不足抵偿公司债务时,由股东个人财产抵偿。连带责任,指每一个股东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一个股东要求清偿。

(4)股东不论出资多少,对于公司业务都有执行权和业务监督权。(5)股东不经其他股东同意,不得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营业行为或参加其他公司担任无限责任股东,这称作“竞业禁止”。(6)公司的盈亏分配比例可以按出资多少为准,也可以按股东人数为准,这由股东在契约或章程中规定。无限公司是历史上产生最早的一种公司形式,它具有组织简易、资才合作、经营努力、信用坚厚的特点,同时,也有股东责任太重、资本筹集不易和出资转让限制太严格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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