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38页(468字)

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公民。

(1)合伙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3)合伙人共同出资,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4)合伙人共同经营,但隐名合伙除外;(5)合伙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如下:(1)合伙财产不属于个别的合伙人所有,而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因此,对于合伙人事务的处理应当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一份无权处分。但是,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可以转让给他人。

(2)对于合伙债务,首先用合伙资产清偿。在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才以合伙人的其他财产清偿。

债务的分担比例以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为依据,但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3)合伙人基于正当理由可以退出合伙。

其他合伙人如认为立即退出合伙对合伙事业不利时,也可以要求提出退伙的合伙人延期退伙,否则退伙的合伙人要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传统立法不承认合伙组织具有主体资格,只承认合伙人个人具有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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